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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自回自文
因為有同學大大反應通保法有項次標錯和刑法筆記的頁碼有亂碼
於是我就修正上傳
謝謝善心同學大大幫忙勘誤 ><
通保法 https://tinyurl.com/y6vou323 (第11-1條漏了1個項次)
刑法總則筆記 https://tinyurl.com/y7qmr3lp
刑法分則筆記 https://tinyurl.com/y98gvce9
另外我發現一開始沒有引用好文獻 @@ 不妥
應該要做好版權宣告的(?
刑總是用顏聖 刑分是蕭台大 做為架構做的筆記
※ 引述《pinhanpaul (沒風度到極點的病)》之銘言:
: 這篇主要是分享法條本和筆記本的
: 因為我覺得法科的東西都有時效性
: 現在不發,等到考上想考的發心得文才來發,可能早就過期了,沒人有好處
: (也有可能這輩子都發不到考上的心得文)
: 不如現在供有興趣的好夥伴們下載利用,大家都得利才是
: 以下的法條都是從法規資料庫抓來改,手動輸入項號,會盡量讓同一條維持在同一頁內
: (除非它真的很長)
: 我用LibreOffice做的,所以輸出列印主要用PDF檔,至於有一個ODT原始檔,如果有需要增
: 補,歡迎自行拿去用
--
雨果的悲慘世界永遠少寫了一篇 何時才能停筆
https://www.wretch.cc/blog/pinhanpau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56.41.7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27233199.A.173.html
※ 編輯: pinhanpaul (117.56.41.76), 05/25/2018 15:29:01
謝謝!已修改!
87年台上字2395號判例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後段之遺棄罪,以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者,對於無自救
力之人,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為要件。所謂「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
或保護」,係指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有危險者而言。是本院二十九
年上字第三七七七號判例所稱:「若負有此項義務之人,不盡其義務,而事實上尚有他人
為之養育或保護,對於該無自救力人之生命,並不發生危險者,即難成立該條之罪」,應
以於該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之際,業已另有其他義務人為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為限;否
則該義務人一旦不履行其義務,對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自有危險,仍無解於該罪責。
我也忘了為何當時寫的時候會把他歸成具體危險犯(查了一下,好像大家都說他是抽象危
險犯),我猜當時分類的原因可能是書上這樣分(但手邊沒有書,做完筆記書就封印了,
所以我不敢確定書上是否這樣分類)。也有可能是我覺得這個判例補充的29年上字第2377
號判例,是具體危險犯,既然被補充的原判例採具體危險犯,那延伸的當然也是具體危險
犯,所以就這樣歸類了。(太久以前寫的,已不可考...)
所以到底這則判例應該歸到抽象危險犯還是具體危險犯,我真的不知道@@...
這點還有請高手幫忙解答 ><
謝謝大大提醒,不然我真的完全不知道 @@(我是個不求甚解之人,很糟糕...
謝謝大家喜歡
※ 編輯: pinhanpaul (1.161.19.197), 05/27/2018 23:18:22
不會啦不會啦!(揮手揮手
我是真的不知道啦 OAQ
※ 編輯: pinhanpaul (1.161.19.197), 05/27/2018 23: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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