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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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吳巡龍(最高檢察署訴訟組調辦事檢察官)#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文討論收賄罪的「職務上行為」判斷標準,並聚焦於民意代表關說、遊說、施壓等行為之認定。全文詳盡分析歷來學說見解,就貪汙治罪條例上收賄罪「職務上行為」的不同理論,說明「法定職務說」與「實質影響說」之內容與差異,並指出實務雖採實質影響說,卻仍在民代遊說行為有所游移,惟新近最高法院似有穩固認定民代可實質影響而構成職務上行為之趨勢,與美、日法例及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精神相符,值得肯定。
✏關鍵詞:職務行為、收賄、實質影響說
✏摘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及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賄罪之「職務上之行為」如何判斷,長期困擾臺灣司法實務。例如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金訴字第47號判決立法委員林○世案,就「職務上之行為」之判斷採相當限縮之見解,造成輿論譁然。
✏試讀
🟧「職務上之行為」判斷標準之見解歧異
臺灣司法實務對公務員收賄罪「職務上之行為」之認定,從具體職務權限擴張及於一般職務權限,並不以實際上所具體擔負之事務為限;並從「法定職權說」進入「實質影響說」。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78號判決(龍潭購地案)認為:「所謂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祇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聯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即屬相當。」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78號判決似乎認為需同時符合兩要件:一、與其職務具有關聯性,二、實質上為該收賄公務員職務影響力所及,才該當「職務上之行為」。其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656號判決、100年度台上字第7001號、100年度台上字第2049號、4150號、6482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967號、3799號判決均同此旨,「實質影響說」已成為實務穩定見解。
臺灣公務員收賄罪「職務上之行為」,實務雖採「實質影響說」,但其判斷標準仍然紛歧。對於民意代表若收賄而替特定廠商向受其監督之公務機關關說、施壓,是否屬民意代表之「職務上之行為」?最高法院最近103年度台上字第1327號判決(立法委員高○鵬案)即認為:「且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基於代議民主制度,受託對政府遊說或接受人民遊說,應以立法委員因遊說所從事之特定行為是否屬其職權之行使而判斷立法委員是否行使其職務上之行為,要難率認立法委員之職權包括『遊說』在內。」
然而,晚近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52號判決認為:「而其職務範圍,除公務員之具體職務權限、一般職務權限外,即或雖非法律所明定,但與其職務權限具有密切關聯之行為,亦應認屬職務行為之範疇。至所謂與其職務權限有密切關聯之行為,包括由行政慣例所形成,為習慣上所公認為其擁有之職權或事實上所掌管之職務,以及因自己之法定職務關係或因之所生之必要輔助性權力,經由指揮、監督、干預、或請託之方式,足以形成一定之影響,使特定之公務機關或公務員為職務上積極之行為或消極不為行為之情形。」亦即,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應認屬於「職務影響力所及」,判斷該當「職務上之行為」:一、習慣上所公認為其擁有之職權或事實上所掌管之職務,二、因自己之法定職務關係或必要輔助性權力,足以形成一定之影響。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563號判決(立法委員洪○榮與其子洪○元案)同此見解。
🟧「職務上之行為」之學說
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界限為何?臺灣學者之見解紛歧,其中主要者有「法定職權說」、「實質影響說」二說。主張「法定職權說」者認為:「職務」一詞,無法透過文義、論理解釋乃至歷史解釋,以求其具體的概念形象,必須從法規範目的作目的解釋。而依罪刑主義之要求,目的解釋不能逾越文義解釋與論理解釋範圍,且對於犯罪成罪條件,應採取嚴格的目的限縮解釋。所謂「職務關聯性」、「職務實質影響力」均屬於擴張解釋的產物,故僅限於公務員之法定職務權限才屬於其職務行為。
臺灣學界大多贊成「實質影響說」,例如吳耀宗教授認為:公務員職權範圍,法令很難全部包含在內,仍須與國家機關組織之相關法令連結,否則必然產生重大法律漏洞。賄賂罪法益包括「公務員職務行為之公正性」、「公務員之廉潔性」,只要二者之一受到侵害,即可能成立犯罪,不以影響國家公務行為之公正性為必要。罪刑法定主義係指無論採取何種解釋方法,均禁止超出法條之可能文義範圍,亦即禁止類推適用,並非禁止合理的擴張解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務,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應指公務員本其職位而實際上所從事的各種相關事務之行為,是否法定並非關鍵所在,如此解釋不僅較符合一般國民常識,公務員也瞭解其收賄與職務關聯行為間有對價關係,並無難以預期的問題……
🗒全文請見: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吳巡龍(最高檢察署訴訟組調辦事檢察官),裁判時報第1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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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司律一試詳解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6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3司法官一試刑法第62題(複選)】
甲殺死A。案經檢察官偵訊時,甲謊稱兇案當天與乙至海邊夜釣,與該案無涉,並事先要求乙為有利於己之陳述。經乙為有利於甲之證言,並為具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成立偽證罪
(B)乙成立偽證罪之幫助犯
(C)甲、乙均不成立偽證罪
(D)甲成立偽證罪之教唆犯
(E)甲、乙成立偽證罪之共同正犯
【108司律一試刑法第17題】
為求脫免A的罪,律師甲與被告A共同唆使證人B在審判中,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以便配合A的虛偽供述。下列的論罪,何者錯誤?
(A)A受訊問時所為的虛偽陳述,不會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B)B具結後的虛偽陳述證言,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C)被告A教唆證人B所為虛偽陳述,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之教唆犯
(D)甲律師教唆B係正當業務行使,不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之教唆犯
【109司律一試刑法第19題】
關於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確有犯案之被告甲在偵查時虛偽陳述自己並未犯罪,甲成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B)證人甲在法院作證時為虛偽證言,但未經法官告知其有拒絕證言權即為具結,依實務見解,甲不成立刑法第168條之罪
(C)刑法第168條之罪為結果犯,以判決結果確因偽證而受影響為必要
(D)證人甲偽證時並未具結,如涉及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甲仍構成刑法第168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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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司法官一試刑法第62題(複選)答案】(B)、(C)、(E)
【108司律一試刑法第17題答案】(D)
【109司律一試刑法第19題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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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分析】
今天我們來看一試命題度很高的偽證罪吧!
首先,就偽證罪行為主體的認定上,由於本罪為身分犯,只有證人、鑑定人、通譯能具備主體資格,能成立偽證罪的正犯,本案的「被告」是無法成立正犯的,最多考慮共犯(詳後述)。
其次,偽證罪亦屬「己手犯」,因此實務認為,就正犯的類型上,只有「直接正犯」這種情形,無法成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227號刑事判決即指出:偽證罪係屬學說上所謂之「#己手犯」,「己手犯」之特徵在於正犯以外之人,雖可對之加功而成立該罪之幫助犯或教唆犯,但不得為該罪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亦即 #該罪之正犯行為,#唯有藉由正犯一己親手實行之,#他人不可能參與其間,#縱有犯意聯絡,#仍非可論以共同正犯。此因證人於法院審判或檢察官偵查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構成刑法之偽證罪。數證人於同一案件各別具結而為證述,其具結之效力,僅及於具結之各該證人,所為之證述是否於案情有重要關係,是否虛偽陳述,應依各該證人之陳述事項內容而定,各自負責,不及其他證人,#無由成立共同正犯。
再者,實務認為,偽證罪亦屬「形式犯」、「抽象危險犯」,不以判決結果確實受到偽證影響為必要,可參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14號刑事判決:偽證罪為 #形式犯,以 #抽象危險 為已足,不以結果之發生為要件,其已有偽證行為,無論當事人是否因而受有利或不利之判決,均不影響偽證罪之成立。
另外,關於證人未獲告知拒絕證言權,是否會影響偽證罪之成立?實務認為,如果法官或檢察官不當剝奪證人的拒絕證言權,該證人於此情況下所為之具結程序即有瑕疵,此時應認其具結不生合法之效力,縱其陳述不實,亦不能遽依偽證罪責論擬。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297號刑事判決即有明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同年九月一日施行前之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情形而不拒絕證言者,不得令其具結。」。修正後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上開規定旨在免除證人陷於抉擇控訴自己或與其有一定身分關係之人犯罪,或因陳述不實而受偽證之處罰,或不陳述而受罰鍰處罰等困境。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與被告之緘默權同屬不自證己罪之權,為確保證人此項權利,法官或檢察官有告知證人得拒絕證言之義務;#如法官或檢察官未踐行此項告知義務,#而逕行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後具結,#將使證人陷於上述抉擇困境,#無異侵奪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有違證人不自證己罪之原則。#該證人於此情況下所為之具結程序即有瑕疵,#為貫徹上述保障證人權益規定之旨意,#自應認其具結不生合法之效力,#縱其陳述不實,#亦不能遽依偽證罪責論擬。
最後,關於教唆偽證罪的成立與否,考試很愛命題的是:犯人(被告)教唆他人於自己案件中有重要關係事項具結並虛偽陳述,該犯人是否構成教唆偽證罪?實務採肯定見解,如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865號刑事判決所示:被告在訴訟上固有緘默權,且受無罪推定之保障,不須舉證證明自己無罪,#惟此均屬消極之不作為,#如被告積極教唆他人偽證,#為自己有利之供述,#已逾越法律對被告保障範圍,本院二十四年上字第四九七四號判例謂「犯人自行隱避,在刑法上既非處罰之行為,則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便隱避,當然亦在不罰之列」,乃針對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頂替罪所作之解釋,尚不得比附援引,藉為教唆偽證罪之免責事由之理由等情。
同學們瞭解以上見解,偽證罪在一試的考點大致就能掌握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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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司律一試詳解 在 [心得] 司律一試經驗分享-民刑公商四大科篇-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因為有幾位朋友在司律考試的幾次嘗試都在一試階段飲恨,
最近也被問了幾次考一試的方法,心想如果自己的一試經驗
可以幫助別人早日上岸的話,也是做功德,在這裡將自己的
一些看法寫下來,希望可以對還要考試的朋友提供一些幫助
,預計分為兩篇,分別為針對民刑公商的四大科及七月的小
科。
壹、前言
背景介紹:
105司律一試司法官應考人第34名、律師二試錄取
106司律一試司法官應考人第7名(司法官應考人)、司法官二試未錄取
(由此可知,一試跟二試沒有關連…)
107司律一試司法官應考人第22名、司法官二試錄取
心得文:#1SFsA4xz (Examination)
之前我在心得文裡頭提到,一試過與不過與四大科的功力有絕對關係,在一試只求過的正
常人心態下,民刑公商四大科既然是一試通過與否的關鍵,又是二試的科目,在步入傳統
大家開始準備一試的七月前,最好的方式當然是在六月把四大科的功力維持在足以應付一
試的水準,視情況在七月讀小科拉分。
我將這篇文的四大科部分選在六月,也是出於這樣的考慮,因為六月應該還是在繼續讀四
大科,只是部分考生可能在讀書的時候,一開始就選擇了一個針對二試可以比較速食的方
式,並沒有很好的基本功,因此在面對一試這種近乎全面性的檢驗方式時,雖然相對地給
了你相當大的錯誤空間,但仍然很難突破一試,本文試圖針對這幾年寫一試題目的經驗,
給處在這個族群的考生一些建議,在六月伊始,在繼續維持唸四大科的節奏安排下,適度
地針對一試考試的特性做一些補強,以便能通過一試的門檻,進到真正的二試決戰。
貳、總體策略
當然,如果功力很好,一試躺著過,麻煩直接左轉出去讀書,但會看這篇的應該都是一試
有點抖的朋友,個人認為,針對這個族群,策略及心態的設定很重要。
整體而言,一試滿分為600分,建議以拿到400分做為目標,不要去想拿低空飛過的分數,
因為除非心理素質極強,不然低空飛過某程度會影響一試後到結果公布前準備二試的心情
(不過一試考得不錯也會讓自己過度自信,有點荒廢二試…)因此能錯的題目就是100題左
右
,如何聰明地將這100題依自身情況去調配給各科,將是一試考試最重要的策略,而小科
在
一試占了140分(含今年在二試完全廢除的票據法),共70題,因此如果小科全錯的話,等
於
一試四大科只有30題能錯,但這基本上不太可能,我自己四大科去年也錯了42題,所以小
科還是要準備,但目標是用來救四大科錯的題數。
因此,六月結束時四大科在一試的狀況將決定七月時小科應該唸幾科,唸多仔細?針對一
試很抖的朋友,我的建議是在六月將四大科針對一試做加強後,應該在七月初找三天,完
全仿一試的時間做一次近三年的一試考古題四大科的部分,看自己對四大科的掌握程度能
拿到幾分,再依剩下不足的分數及偏好來決定小科要唸哪些,如何準備。
再來,一試大部分題目的情況是依功力選項可以刪掉兩個絕對錯的,剩下兩個自身功力看
不出來明顯對錯的選項,這很正常,準備一試時告訴自己目標就是盡量讓自己可以快速刪
去選項,並在最後靠法感時能夠盡量猜到正確答案。
參、各科策略
一、刑法:
刑法在去年的一試中部分幾題偏難,就是那種一般唸書時不會讀到的東西,基本上只能靠
法感去猜,但整體而言刑法仍然是一試中較容易的科目,刑法在一試的準備偏重分則實務
見解的記憶,再來是一些實務有定見的競合規則,總則的題目不多,因此若要特別針對一
試刑法做加強的話,最完整就是把刑法體系書分則的部分看仔細點,看完如果真的還是不
會,那就是大家都不會,可以放心猜(岔開來講一下,我覺得這是有完整打底跟速成型考
生在一試答題心態上會有的差別,前者遇到不會的題目不會浪費太多時間想,會猜得比較
乾脆,因為比較有自信大家都不會,而後者可能比較容易慌亂);偷懶一點的話可能就是
看一下市面上專門整理實務見解或爭點式的書,掌握了實務見解,一試刑法應該不會太困
難。
二、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在一試比較沒什麼特別的準備方法,因為不管是一試和二試刑訴實務見解都很
吃重,一試比較麻煩的是沒有法條可翻,如果考那些法條的細微要件在不熟的情況下可能
會慌,再來有些一試特別的考點如競合管轄、被告在各階段死亡的處理等等太偏重記憶,
個人認為與其特別針對一試去背這些太過瑣碎的點,不如無招勝有招,一試刑訴不用特別
準備(反正大部分題目也是在讀二試時就該讀到的東西,一試只是比二試要求更高的法條
熟悉度),可以直接以準備二試的內容應試即可。
(硬要說的話也有啦,像競合管轄的判斷方式其實就兩個步驟,先抓先繫屬法院,再看先
繫屬法院判決時是否已有確定判決存在,有的話就先繫屬判免訴,沒有的話就後繫屬判不
受理,但這種東西熟的人就會覺得很簡單,但也有一直搞不清楚的,因此會建議在七月準
備一試的階段與朋友多討論不懂的地方,討論的過程中自然能截取他人長處補自己不足之
處)
三、憲法:
憲法絕對是一試必須要好好把握的科目,尤其是因為追求標準答案的關係,基本上考的東
西就是大法官解釋和憲法條文,沒了,解釋和條文都還不用背字號條號看意見書,超級好
準備的一科,但去年有怪異現象是居然考了不少當年度的解釋,估計是題庫有更新所致,
當然新釋字是每個考生都會看的東西,因此這應該也算是簡單,反而考年代稍遠的解釋對
考生是種負擔,例如問什麼是大法官沒有承認過的概括基本權一類的題目,必須對所有解
釋都有一定程度看過才能正確回答,個人認為這種題目就憑印象猜,猜錯就算了,總之憲
法這科在一試非常簡單,對所有大法官解釋都有印象的話基本上拿分不難,必須要好好把
握,大法官解釋就算從沒看過,一天分早中晚,分別看50個解釋四天也就大致看完了。
四、行政法:
行政法在一試有點小麻煩,基本上考的素材都是實務見解及法條,但難就難在行政法的實
務見解不比刑法,刑法的實務見解比較好記,沒記過的基本上就是大家都沒看過的,錯了
也不覺得可惜,但行政法的實務見解每個人掌握的程度差異頗大,而且行政法在一試考的
東西大部分會覺得拿到二試考也相當適合,比較不像刑訴一樣有比較明顯的這東西只有一
試會考,因此我自己覺得行政法這科在一試比刑訴更吃基本功,準備二試的同時就在準備
一試才是正確的心態,這就看有沒有在一試前讀到一本適合自己吸收的書了。
五、民法:
民法是絕對是關鍵科目,占分極高,但民法相比其他科之下又是相當好拿分的科目,個人
認為拿分的容易程度僅次於憲法,因為沒有太多過於瑣碎的實務見解要記,這也是台灣民
法學界相當好的習慣,學術與實務發展高度結合下,考生多半靠在學校學到的知識就能應
付一試的考題,因為就算考實務見解,也幾乎是讀書的時候會讀到的,較少出現極為冷門
的實務見解。
在一試的準備上,民總、物權、身分法這三科是絕對優先要看,其次債各,最後債總,但
有些人民總底子不好,導致一試在民總失了太多不該失的分數,最後沒過,這點相當可惜
,一試民總的題目除非是冷門條文的法條題,否則必須要有這幾題都在送分的想法,建議
如果民總底子不熟的人,在六月可以花個五到七天的時間好好看民總,至於物權和身分法
個人認為就依原訂進度看就好,這兩科本來就是一二試都要看的東西,差別也只在能不能
翻法條而已。
在考一試時,絕對要讓自己的民法維持穩健的答題,萬萬不可在民法就喪失信心,因為大
部分要留到被民訴摧殘。
六、民訴:
民訴我認為是一試最難的科目,因為考的東西很多,大部分又相當細節,而且時間不太夠
,我去年寫到最後六題是一分鐘之內答完,因此民訴在一試的課題是「如何刪選項並盡可
能猜到正確答案」
我自己民訴是看喬律師,有認真唸,夠熟的話靠喬律師就夠了,建議在一試前的喬律師最
少最少要看完一遍(這是在沒時間下的無奈,不然只看一遍其實和沒看過一樣),能夠看完
第二遍最好,基本上應該有大部分人應試的能力,一些老掉牙的章節是大家都要會,所以
針對一試,我覺得下冊那些比較實務的章節例如督促程序保全程序簡易程序小額程序等等
反而很重要(不光是一試啦,我覺得下冊在近幾年的考試中有越來越吃重的趨勢…),另外
很詭異的一點,民訴大概是一試唯一可以在題目中看到學說痕跡的科目,因此熟悉學說,
就算那題不會,也有助於猜對答案,而這應該也是二試應具備的能力。
七、公司法、證交法、保險法:
商法算是相當為難的科目,因為在有限的時間下,不知道要何時看,六月看其他三大科都
看不完了,七月看還不如去看容易準備的小科,八月再針對二試看又會怕因為沒看商法一
試炸裂,去年我商法完全留到一試後再看,但這是有考過兩年試的老本才敢這樣,不然近
兩年一試公司法老實說偏難,一不小心錯的題數可能會崩潰,我建議還是盡量讓自己在七
月中前至少看過一遍再去準備小科。
公司法、證交法沒有什麼太大方法,就是多看書或講義,然後把裡頭那些東西背下來,尤
其是一試不會考有爭議的東西,講簡單點就是有背有分,例如什麼決議必須用特別決議、
什麼情況要不要算入已發行股份總數等等等,既然如此為何還要糾結要不要看…因為我自
己覺得對非商法組的同學而言,很多、難記又容易背錯,而且更麻煩的是公司法一試會出
計算題,要在短時間實際算出正確答案,前提是你要知道哪個數字該不該放,要放哪,還
不能翻法條,我覺得這是一試公司法要搞死人的題目,如果會的話當然可以算算看,不然
是建議直接猜。
但保險法跟公司證交有些不同,一試前一定要看,應該葉老師的教科書看一遍就夠了,因
為保險法相較於公司及需要公司當底的證交,東西算是非常少,CP值高,比較不會有壓縮
其他科準備時間的問題,可以把它當二試會考的小科,極短時間讓你20分拿得差不多,二
試又會考,絕對賺。基本上票據也是一樣,但票據現在二試不考,就把它當完全小科,留
待下次了。
肆、小結
四大科的基本功還是影響一試通過與否相當大的關鍵,相信仍然要考試的朋友也在積極的
準備,這篇文就我自己的經驗提供一些看法,如果真的還是擔心,建議大致瀏覽一下過去
的考古題(要不要實際做就看個人),實際了解一下都考什麼東西,對自己的準備有個底比
較好,另外就是多討論,與朋友討論絕對有助於讓自己進步。
如果是第一次考的朋友,希望能讓你們安心考一試,如果是第二次、第三次考的朋友,如
果過去在一試有失敗經驗,希望能讓你們可以據以加強不足之處,如果過去一試都是爽爽
過的朋友,當然希望你們在今年一試也是躺著過,為將來更難的二試而努力,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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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hihchingho (223.141.151.187 臺灣), 06/02/2019 17: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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