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鑑定」鑑定的是什麼?
-- 精神鑑定,並不是「鑑定精神病」這麼單純,更不是給精神疾病犯罪的減責工具
社會矚目的重大刑案,像「北捷鄭捷」事件以及「小燈泡案-王景玉事件,都進行了精神鑑定,報章媒體與社會大眾常以為,這是犯罪人藉精神疾病之名來減刑或脫罪,導致原本客觀的精神鑑定,因為社會大眾的喜好或情緒,被隨意解讀。
當鄭捷的精神鑑定結果認定他「有反社會性格、但沒有精神疾病,應該為罪行負責」時,社會大眾一片叫好;但王景玉有思覺失調症的鑑定報告一公布,精神鑑定的公正性與正當性卻被質疑。
殺了孩童的兇嫌,在法院宣判無期徒刑後狂喊著要死刑、要解脫,殺人似乎是兇嫌通往死亡的門票;而網路上,鄉民對「精神鑑定」不能區辨裝病的批評與懷疑,如雪片般飛躍了起來。這是一段《我們與惡的距離》中的情節,事實上,也反覆在社會中上演。
■精神鑑定的目標:釐清犯罪當下的隱藏因素
對戴上手銬腳鐐的犯罪嫌疑人進行精神鑑定,不僅考驗判斷能力,也挑戰價值觀;有時還要壓抑看到犯罪行為的憤怒情緒,不要讓價值觀與情緒左右了精神鑑定中立的立場。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社區精神科」徐淑婷主任說:「雖然我們從住院醫師時代就會跟著資深醫師,接受精神鑑定的訓練,但當了精神科專科醫師,才能獨當一面,和心理師、社工師等共組團隊進行鑑定程序。」
通常卷宗影本幾個星期前就到醫院了,其中包含警方的偵訊筆錄與犯罪現場鑑識(有時還附光碟)、檢察官開庭的紀錄與起訴書、法院的各次開庭紀錄以及法官的判決,有時還有醫院和診所的全部病歷紀錄。
在會談之前,醫師、心理師、社工師都得先閱讀過卷宗,交換讀後的專業意見,並了解彼此所想要澄清的內容。團隊的目標很清楚,就是判斷犯罪行為的當下,背後有什麼因素影響。是不是生理的原因呢?例如當癲癇發作時撞到別人造成交通事故;是精神疾病的影響、還是其他心理因素?當時的意識狀態,與責任能力究竟如何?有時還要判斷是不是有能力進行審判的過程,相當複雜。
■過程:會談、測驗、檢查,追溯犯罪脈絡
精神鑑定的過程,包括不同專業交相詰問的會談、心理測驗,有時候還要做腦波或其他相關檢查,法警至少要帶犯罪嫌疑人來兩次以上,這還不包括另外向家屬了解詢問的時間。這些嚴謹的程序,都是為了試著找出事件下可能隱藏的原因。
社會矚目的重大刑案,像「小燈泡案」王景玉事件,王景玉有思覺失調症的鑑定報告一公布,精神鑑定的公正性與正當性卻被質疑。
社會矚目的重大刑案,像「小燈泡案」王景玉事件,王景玉有思覺失調症的鑑定報告一公布,精神鑑定的公正性與正當性卻被質疑。尤其,精神鑑定是由精神科來進行,而不是司法體系或獨立單位,更有犯罪「醫療化」之嫌。
實務上,的確偶有律師申請法院進行犯罪嫌疑人的精神鑑定,但法官有裁量的權力,不是申請就一定會進行。再者,精神鑑定並非只是找找看有沒有精神疾病這麼簡單,還要抽絲剝繭去追溯犯罪行為發生的脈絡。
精神鑑定已經是精神醫療的日常。一個人犯了罪,精神病人都不一定能用疾病作為理由脫罪了,一般人更難以佯稱精神疾病而逃過法律制裁!精神醫療中,醫師和病人要有夥伴關係;而在精神鑑定中,又要像福爾摩斯一樣追索犯罪行為當下的細節,身為精神科醫師,無可避免要面對正常人/病人、犯人/病人的模糊地帶。
隨著社會日趨複雜,這樣的專業挑戰愈來愈多,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註1】在2018年底成立,無疑也是這項趨勢的註腳。(資料來源:【註2】)
■刑法第19條寫什麼?──精神狀態與責任能力
2005年刑法部分條文修正前,刑法第19條原為「心神喪失人之行為,不罰。精神耗弱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但由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不是精神醫學的專有名詞,精神鑑定報告在實務上難以對應抽象法律概念,因此參考德國以「生理學」及「心理學」的混合立法。
生理原因部分,由醫學專家鑑定有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心理結果部分,由法官判斷行為人於行為時有無責任能力,心理學標準更進一步分為「辨識能力」(辨識其行為違法)與「控制能力」(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法條如下:
1.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欠缺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2.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3.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資料來源:【註3】)
【Reference】
1. 來源
➤➤資料
∎【註1】: 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台灣司法精神醫學的發展,可以追朔到1950年台大醫院精神部所進行的第一例司法精神鑑定開始,之後接受鑑定的個案逐漸增加,司法精神醫學的專業也受到法界與精神醫學界的重視與認同。在1990年台灣精神衛生法公布後,使得司法精神醫學在對於病人權益及社會安全的角色更顯得重要。(完整介紹,詳:https://bit.ly/3erxrX6)
∎【註2】:報導者 The Reporter【徐淑婷/可憐之人或可惡之人?「精神鑑定」鑑定的是什麼?】
(作者:徐淑婷 -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社區精神科主任,台灣社會心理復健協會理事)
https://bit.ly/2Y5Kerh
∎【註3】:報導者「免死金牌或修復之路?──隨機殺人事件後的精神/心理鑑定」:
https://bit.ly/3dg2nrW
➤➤照片
∎ 【註4】:公視有話好說 「殺警為何判無罪?思覺失調怎鑑定?」:
https://bit.ly/2BjyGZV
2. 【國衛院論壇出版品 免費閱覽】
∎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出版品-電子書(PDF)-線上閱覽:
http://forum.nhri.org.tw/forum/book/
3. 【國衛院論壇學術活動】
➤http://forum.nhri.org.tw/forum/category/conference/
#國家衛生研究院 #國衛院 #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 #國衛院論壇 #衛生福利部 #國民健康署 #健保署 #中央健康保險署 #五南圖書 #國家書店 #五南網路書店
#精神鑑定 #犯罪 #減責 #北捷 #鄭捷 #小燈泡 #王景玉 #減刑 #脫罪 #思覺失調 #我們與惡的距離 #刑法第19條
台灣司法臨床心理學會 /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 台灣社會心理復健協會 - TAPR / 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 / 中華民國法務部 / 中華民國法務部 - Ministry of Justice / 法務部調查局 / 立法院 / 中華民國立法院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署 /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 / 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
申請閱覽筆錄 在 哲夫公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行政法函釋】監察院調查過程中的「調查報告(稿)、內部簽辦作業文稿、函 請他機關說明之函稿、調查委員之工作底稿、詢問筆錄、委員會簽稿 、他機關復函」等資料,其中涉及調查案件思辯過程之相關擬稿,似可 認為屬政資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定「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 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之政府資訊。
短評:越來越來拿到監察院做成決定的基礎資料了,如此跟資公法的目的背道而馳。
Quote:
有關本件來函所述,民眾申請閱覽、抄錄及複製大院已完成調查案件 之檔案資料,如屬檔案法第 2 條第 4 款所稱之檔案,則檔案法第 17 條及第 18 條有關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該檔案及政府機關得拒 絕提供之規定,為政資法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倘經查無檔案 法第 18 條規定情形或非屬檔案,則須檢視是否具有政資法第 18 條 第 1 項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如無政資法第 18 條第 1項 規定情形者,即應公開或提供之。
本件來函說明二所詢,大院在調查 案件過程中,製作及取得之調查報告(稿)、內部簽辦作業文稿、函 請他機關說明之函稿、調查委員之工作底稿、詢問筆錄、委員會簽稿 、他機關復函等資料,其中涉及調查案件思辯過程之相關擬稿,似可 認為屬政資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定「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 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之政府資訊,至於詢問筆錄 、他機關復函等如屬事實敘述者,請參酌上開說明,就其公開是否影 響決策過程之意見溝通及意思形成,依具體個案事實審認之。
申請閱覽筆錄 在 哲夫公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Q告訴人、被告向檢察機關申請閱覽、抄錄不起訴處分確定之刑事案件卷宗遭拒絕,循序提起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有無審判權限?
◎最高行105.5.2決議(視是否以再行起訴為目的或有無依資公法或檔案法申請而定)
【決議文】
一、告訴人申請閱卷部分 按告訴人在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向檢察機關申請閱覽、抄錄該不起訴 處分案件之刑事卷宗,而遭否准,致生公法爭議時,如該告訴人自始 係以再行起訴為目的,且未引用政府資訊公開法或檔案法等規定為其 申請之法規範依據,此等公法爭議本質上屬廣義之刑事司法事務,應 循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救濟,高等行政法院對此公法爭議無審判權。 但若申請案中並無前述「再行起訴」之目的存在,因為現行刑事訴訟 法對其爭議處理方式無特別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 2 條規定,該公 法爭議應依循一般行政爭訟程序解決,且高等行政法院對之有審判權 限。
二、被告申請閱卷部分 按被告在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向檢察機關申請閱覽、抄錄該刑事案件 卷宗,而遭否准,致生公法上爭議時,如其係以告訴、告發或自訴犯 罪為目的,或作為要求更正偵查筆錄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記載理由之用 ,且未引用政府資訊公開法或檔案法等行政法規為其申請之依據,此 等公法爭議本質上屬廣義之刑事司法事務,應循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為救濟,高等行政法院無審判權限。但其申請案中如無前述「訴追犯 罪」或「要求更正偵查筆錄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記載理由」之目的存在 ,或逕引用政府資訊公開法或檔案法等行政法規作為其申請之依據者 ,因為現行法律對其爭議救濟程序無特別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 2 條規定,此公法上爭議應依循一般行政爭訟程序解決,且高等行政法 院對之有審判權限。
申請閱覽筆錄 在 建澄法律事務所_JusTrust Law Firm - 因為個資法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那麼,為了確認筆錄正確或監督法官,當事人或律師可以要求法院提供法庭錄音光碟嗎? ... 之目的,原則上都可向保管案卷的檢察署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宗資料。 ... <看更多>